法官是極其專業的人才,不僅需要學歷,更需要經歷;再聰明、學歷再高的人,不經歷練,都很難成為現代社會的合格法官
  □支振鋒
  浙江省政府新聞辦官方微博日前發佈,現任平陽縣委書記、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的王中毅擬提名為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候選人。消息一齣,引髮網絡吐槽(9月24日《南方都市報》)。
  我國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法官和法院院長的任職資格都有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3條對可以被選舉為法院院長人選的條件,規定得比較寬鬆,理論上只要年滿二十三周歲、未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都有資格被選舉為法院院長;但同時又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必須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法官法第9條規定了法官的任職條件,也有對法律專業知識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學歷和法律工作經歷上: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有碩士以上學歷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法官法施行之前的審判人員不具備這個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部分確有困難的地區,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學歷條件可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那麼,這裡面問題就出來了。首先,法官法中規定的“高等院校”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術語,高等教育法第18條規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那麼,黨校是不是法定的“高等學校”,黨校研究生學歷是不是符合法官法規定的“學歷”,在法律上應該是存在疑問的。而且,法官法第12條又規定,“初任法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那麼,人民法院的院長和副院長應該既可從法官中,又可從“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前者自然沒有問題,但如果是後者,是不是意味著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的任職條件比初審法官還要低呢?而根據法官法第2條的規定,法院院長也是法官,那它又如何跟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協調呢?
  這樣,問題就比較清晰了。對於一個具體的候選人,如果要被提名為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而不發生法律異議的話,雖然其是否擔任過縣委書記並不是一個減分的因素,但比較明確的是,必須具備高等教育法所規定的高等學校學歷以及相應的法律工作經歷,理論上還要通過司法考試。而從法官任職條件的國際經驗來看,這些條件已經較為寬鬆。
  不過,我國的確長期存在著黨政領導幹部到法院擔任院長或其他領導職務的現象。這一方面是我們培養綜合性複合型人才的思路,另一方面也體現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司法工作的確有其特殊的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要求。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官應該是中立、客觀、專業的第三方裁決者,一方面,他們也生活在繁華塵世,但另一方面,又必須保持對日常具體政治事務、經濟行為和喧囂雜亂的社會思潮的距離,保持一種超然的狀態,從而能夠依照專業的法律知識、縝密的法律推理和論證,冷靜理性地實現公正裁判。因此,法官是極其專業的人才,不僅需要學歷,更需要經歷;再聰明、學歷再高的人,不經歷練,都很難成為現代社會的合格法官。
  因此,如果對所有相關法律都做最寬泛的理解且不考慮通過司法考試因素的情況下,縣委書記提名法院院長候選人也未嘗不可。以其更寬的視野,也許會做得很好。公眾提出疑問的本質,不是質疑某個具體的人能否做法官,也不是質疑縣委書記能否轉崗做法院院長。而是具備什麼資質的人才能做一名法官或者法院院長?其背景是,社會公眾對司法工作在某些方面客觀上所存在的疑慮。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已經提出要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和完善遴選機制,四中全會也即將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面作出新的重大部署,這都是對人民關切的回應。那麼,以
  符合司法工作規律的方式來遴選法官和法院院長,就不僅是中央精神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
  (原標題:縣官任法官不符合法治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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